陈杰思:中国丧葬改革的价值归依与改革建议
新闻作者:admin 新闻时间:2018-08-30 11:26:55 阅读:次
丧葬改革涉及遗体的处理、殡葬的形式、殡葬的环境、葬后的祭祀诸多方面。在现代社会中,某一项改革是否合理,不应当依据改革者的主观想象、偏向、利益来衡量,而应当依据相关的价值来加以判断。丧葬改革应当体现出道德价值、文化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而且道德价值和文化价值比政治价值和经济价值更重要,因为,丧葬毕竟是一种民俗文化现象。
在丧葬改革中存在着两大难题:一是只考虑政治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不考虑文化价值与道德价值。对国人进行系统的国学教育非常有必要,如果缺失国学教养,丧葬改革的推动者和广大民众就不会去考虑丧葬的文化价值和道德价值。二是无良商人、腐败官员及谋利者介入丧葬之中,以谋利为目的,破坏了丧葬的公益属性与文化属性。我们认为,丧葬改革需要从道德价值、文化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四个方面加以衡量和判断,兹分别阐释如下。
一、道德价值
1.道德教化:道德教化不仅仅是道德知识的灌输,更重要的是道德品性的养成。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经历诸多根据圣贤经典而设定的生命的程序、活动、礼仪,逐渐养成其道德品性。曾子说:“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论语·学而》)儒家倡导“神道设教”,考虑的是丧葬的道德教化功能。参加一次传统儒家葬礼,比上一堂道德课更能获得强烈的道德意识。“盖棺论定”、“极备哀荣”、追悼词、墓志铭彰显逝者的道德风范。“夫祭,教之本也”(《礼记·祭统》)通过家谱,通过祭祀、追思,发扬逝者道德风范,传承家道家风。守护祖先灵位,维护祖先荣誉,转变为生者的精神力量。“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礼记·曲礼》)儒家传统丧礼实有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
2.弘扬孝道:孝道不仅仅表现于对父母生前的尊敬与赡养,还表现在对死者的安葬与祭祀上。“事死如事生”,是传统孝道的重要内容。孔子对孝的要求就是:“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在殡葬过程中,不依照传统的礼仪进行,轻率处理,或者葬后放弃祭祀之责,都是不孝的表现。
3.培养良知:抽象的道德说教并不能培养人的道德良知,道德良知需要通过诸多传统礼仪和生命体验加以涵养。抛尸荒野,为虎狼所食,“死而弃之沟壑,人之情不忍为也,故有葬死之义。”(《吕氏春秋·节葬》)子女于心不忍,所以要埋葬。死者离世,与生者阴阳两隔,需要通过丧葬和祭祀保持精神上的联系,不断唤醒善良的人性。孔子认为,子女守三年之丧,主要就是求得良心的安宁。
4.感恩报恩:活着的子孙或亲友,如果自己的恩人死了,都不能用一定的方式表达感恩之情,这是对道德意识的破坏。感恩之情淡漠了,人情淡薄了,人性丧失了,道德就无从谈起。
建议之一:在改革中,我们要考虑丧葬每一个细节,如果有助于提升人们的道德意识,有助于践行孝道,有利于培养良知,有利于维持感恩之心,就采用;反之,则不用。
二、文化价值
1.敬畏生命:如果丧葬过程简单、粗暴,让人感觉生命的虚无,让人感到人死不如狗,这就丧失了丧葬的价值。按传统观念,死者既有遗体,也有灵魂。在对死者的身体与灵魂的安顿的过程中,将神秘、怪异、恐惧转化为敬畏感,培养人们敬畏生命的意识。如传统丧礼中的“小殓敛以衣”和“大殓敛以棺”,表达了对死者的尊重。在停殡之时,在吊丧之时,在出殡之时,每个参与者都怀着悲伤和怀念的心情送别死者,体现出生命的价值与尊严,显示出每个人的生命无论贫富贵贱,都是极其宝贵的。敬畏生命的意识不是靠知识灌输来培养,而是在参与传统葬礼的过程,在参与祭祀的过程中,通过心灵的体验加以培养。如果一个人有敬畏生命的意识,就不会肆无忌惮,对于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不会去伤害他,杀掉他。只要培养起中国人的敬畏生命的强烈意识,杀人、伤人的刑事案件就会大幅度减少。
2.安顿灵魂:对于死者的灵魂安顿,在丧葬过程中,表现为招魂与守灵;在丧葬之后,则设立牌位加以供奉和祭祀。传统丧礼让人们面对的是包括身体和灵魂在内的完整生命。生命的价值,不仅仅是由于身体的存在,还有灵魂的存在。对于物质主义者来说,人的生命仅仅是身体,身体一旦死去,生命的意义立即消失,他们仅仅对身体负责,而不是对灵魂负责,于是,活着的时候及时行乐,尽量占有,尽情挥霍,甚至为了身体的需要去违法犯罪。一个人如果能对自己的灵魂负责,根据因果报应的规律行善积德,则自己生命的意义就不会随着死亡而结束,可以无限扩充。对自己的灵魂负责,这是维护道德观的重要力量。
3.人文关怀:善待生命,不仅仅善待生者,也要善待死者。报丧与吊丧,体现中国人注重人情、保持人性、注重关系的意识,而这种意识正是维持道德观念的重要力量。在有些地方强行推行丧葬改革,抢棺毁棺,将多年的坟墓毁掉,甚至将刚埋入地下的死者挖出,泼上汽油焚烧,这都是不文明的行为。丧葬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人的情感需要,“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礼记·坊记》)死者亲人在丧葬过程中,经历了重大的精神创伤,儒家传统丧礼主张不能“以死伤生”,体现出对生者的人文关怀。儒家传统丧礼实际上也是逝者亲人情感调整、心灵慰籍、心理修复的过程: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对逝者的深厚情感,做到心安,不留遗憾;在各种礼仪活动中,舒解悲伤的心情,避免积压在心;众多亲友前来参与吊唁并进行慰问,“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礼记·檀弓下》)让逝者的亲人感受到浓厚的亲情与关怀,做到“哀而不伤”;下葬之后,家人将逝者的神主牌位供奉于家中,供奉于祠堂,加以祭祀,逝者“魂兮归来”,“音容宛在”,以某种形式“回归”家庭,实现了生者与逝去的亲人超越时空的“同在”,生者定时上香敬拜,每到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生者和逝者还可以通过“家祭”、“庙祭”、“墓祭”等形式相聚,寄托对逝者的思念,祈求逝者亡灵保佑子孙安宁。
4.传承文化:包括丧葬在内的传统民俗,是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途径。如果一个人口口声声说要弘扬中华文化,但是,你让他读圣贤经典,他不读;对于儒释道三教,他采取蔑视的态度;你让他保持优良民俗,他要破坏。我们就可以判断,这个人所说的弘扬中华文化,就是假话和空话。中国丧葬改革应当是在继承传统丧葬礼仪的基础上有所损益,而不是割裂传统,按西式或日式礼仪办理丧事,或按主观想象办理丧事。即便是在推行火葬的地方,也可以尽量按传统礼仪办理丧事。至于树葬、草坪葬,或抛撒骨灰,在汉民族这里缺乏任何文化根据,不值得大力提倡。
5.破除恶俗:在丧葬中存在着低俗娱乐、请人代哭、大吃大喝、大操大办、庸俗纸扎、骨灰盒装棺下葬、冥婚等恶俗,这些恶俗并非儒家经典所载,儒者从来是加以反对的,需要破除。
建议之二:丧葬改革中的各种措施的出台、各项程序的设定,都需要参照《礼记》、《仪礼》、《朱子家礼》,以体现出敬畏生命、安顿灵魂、人文关怀、传承文化、破除恶俗的价值。
三、政治价值
儒家注重丧葬的政治价值,让人们有尊严地活着,有尊严地死去。孟子说:“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民族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在丧葬改革中,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一律平等,都有保持自己传统风俗的自由。
建议之三:要像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一样,尊重和保护汉民族的传统丧葬习俗。
宗教信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以火葬和抛撒骨灰的方式处理自己遗体,我们给予尊重,同时,出于对宗教信仰和民间信仰的尊重,不能将“封建迷信”的帽子盖在传统丧葬礼仪的头上,不能打着“破除封建迷信”的旗号对传统丧葬民俗进行破坏。
建议之四:基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宪法原则,对于安顿亡灵与祭祀亡灵的传统丧葬礼仪给予尊重与保护。
团结和谐:在丧葬改革中,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顺应民心,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团结。丧葬与祭祀,如果以文明的、符合传统礼仪的方式进行,实有助于人心安定。特别是对黄帝、炎帝、孔子及历代圣贤英烈的祭祀,可以培养中国人的家国情怀,增加民族凝聚力。马来西亚的王琛发博士清楚地阐明了儒家传统丧礼对于广大华人认祖归宗、强化民族认同的价值。
建议之五:丧葬改革要从团结和谐的大局出发,尊重生命,尊重传统,以文明礼貌的方式开展工作,以说服教育的方式获得认同,不以势压人,不以暴凌人。
四、经济价值
适度节俭:丧葬不能以死妨生,要厚薄适当。丧葬可以适度消费,但应当体现节俭的精神,反对盲目攀比,反对大操大办。正如医生利用信息不对称,对病人实施过度医疗以牟取暴利一样,有的民间团体或个人也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利用权力,设置过多程序,增加丧葬用品,提高每一道程序的收费标准,借以谋取暴利,加上活人攀比之风盛行,出现“死不起”的现象。另一个极端的现象就是:在丧葬改革中,打着“丧葬文明”的旗号,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强行缩短丧期,强行减少丧葬的必要环节,强行禁止丧葬的用品,取消吹鼓手。正如中国社科院赵法生研究员所指出的那样,这对传统丧葬礼俗的造成严重破坏,败坏了丧葬的文化价值与道德价值。商业化的模式进入到丧葬业中,形成利益链,增加暴利的环节,为了效率而缩短时间,为了效益而减少传统丧葬程序,强调丧葬公司的服务质量而忽视逝者亲人的真情投入,这一切都极大地损害了丧葬的道德价值与文化价值。抽象地讲要适度节俭,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人们通常并不知道“度”在哪里,只有通过制定统一的规范来加以明确。在同一民族、同一地区、同一宗教信仰、同一传统习俗下,就应当遵循统一规范,不能因贫富、贵贱而产生区别。不能因为某家官大或富有就可以选占风水好的地方,就可以建立豪华坟墓,就可大操大办,而贫穷者就不能。
建议之六:根据《礼记》、《礼仪》、《朱子家礼》,依据传统丧礼的实践,结合现代生活实际,设立合理的、简明的丧葬礼仪程序,规范每道程序的合理规范与收费标准,规范丧葬器物的规格与费用标准,既防止简单化,也防止复杂化。例如,不可能完全取消纸钱与纸扎,但可以加以限制数量与规格;不必要完全取消唢呐、锣鼓,但可以限制吹鼓手的数量;不可能完全取消墓碑,但可以限制其规格;不要强制性地将丧期缩短到不近人情的地步,而应当制定适当的丧期丧假;不必要取消丧宴,可以制定丧宴的消费标准。
节约土地:在人口多、耕地少的现实条件下,节约土地确实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诉求。火葬并不见得就节约土地,因为,大量的墓园实际上通过钢筋、水泥、石块加以硬化,变成了永久性的占用土地。土葬并不见得就浪费土地,关键看土葬的方式是什么。如果采用浪费型土葬,大量使用钢筋、水泥、石块,修建大型坟墓和豪华墓碑,或到处乱埋乱葬,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如果采用节约型土葬,即在规划的山地里,采用深埋的方式,不起坟头,或者用土堆积坟头,尽量不使用钢筋、水泥、石块,使用单体的有规格的小型墓碑(主要是方便墓祭),根本不会影响山地树木的生长,也会产生“坟过百年自然平”的效果,这就不存在浪费土地资源的问题。
环境保护:火葬既不能体现对遗体的尊重,也让活着的亲人感到残忍和不安,而且遗体在火化的过程中会造成对空气的污染,骨灰盒安葬在墓园里也是对土地的长久占用,这是大中城市和人多地少的地方的无奈选择。相比之下,节约型土葬则更符合环保要求,而且不浪费土地资源。在不占用土地的前提下,允许公民有选择火葬或土葬的自由。
建议之七: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宗教信仰、不同传统习俗而采取多样化的丧葬方式,反对一刀切。例如,大中城市、平原地带、人口密集的地方,可以提倡火葬,而小城镇、山区、人口稀少的地方,则可以推广节约型土葬。
(转自:腾讯儒学 文/陈杰思)